关于华盈恒峰精选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变更(202602)的告知函
尊敬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广州市华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华盈恒峰精选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我司拟根据《华盈恒峰精选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对该基金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一、 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 1
一、前言
原条款: | 现条款: |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
序号 2
三、声明与承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新增条款: |
6、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
序号 3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四)基金的备案
原条款: | 现条款: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本基金在成立日至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且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除外。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完成备案之后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本基金公示信息。基金的备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若基金管理人未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本基金在成立日至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且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除外。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完成备案之后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本基金公示信息。基金的备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若基金管理人未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
序号 4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 1、基金管理人概况 |
名称:广州市华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4305室(部位:自编B单元)4306室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4305室(部位:自编B单元)4306室 法定代表人:邓亮 联系人:谢成长 联系电话:020-38888866 网址:http://www.win-fund.com/ | 名称:广州市华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4305室(部位:自编B单元)4306室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4305室(部位:自编B单元)4306室 法定代表人:邓亮 联系人(信息披露事项联系人):谢成长 联系电话(信息披露咨询电话):020-38888866 联系邮箱(信息披露事项咨询邮箱):xiechengzhang@win-fund.com 网址:http://www.win-fund.com/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
(8)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4)根据相关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自身或授权相关方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基金交易情况、交易数据、对账单、投资文件、交易文件、估值信息、投资标的权属变更证明材料及基金其他相关数据与文件,并确保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 (15)根据相关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自身或授权相关方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基金交易情况、交易数据、对账单、投资文件、交易文件、估值信息、投资标的权属变更证明材料、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信息披露事项所需信息及基金其他相关数据与文件,并确保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5)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6)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7)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财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 (1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和本合同的约定,通过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方式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揭示基金财产运作情况,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的,其不因委托代销机构披露信息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0)保守商业秘密,建立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20)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1)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序号 5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 |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
(6)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 | |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 (11)保守商业秘密,建立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
序号 6
十一、基金的投资
原条款: | 现条款: |
(一)投资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指定,投资经理应当具有股票、债券、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投资领域的投资管理或者研究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 本基金的投资经理: 陈嘉良先生,暨南大学国际金融学士,从业经历26年,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趋势,拥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曾历任广州高建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监、广州天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暨南大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广州格致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广东卓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广州市华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约定的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并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 (一)投资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指定,投资经理应当具有股票、债券、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投资领域的投资管理或者研究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 本基金的投资经理: 陈嘉良先生,暨南大学国际金融学士,从业经历26年,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趋势,拥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曾历任广州高建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监、广州天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暨南大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广州格致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广东卓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广州市华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变更投资经理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同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并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
序号 7
十一、基金的投资 (八)关联交易
原条款: | 现条款: |
6、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前主动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本基金发生关联交易投资后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报告、电子邮件或短信等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充分披露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发生情形与日期;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与对手方;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特别地,如本基金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参照本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与报告”章节之“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内容及频率”及时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关联交易约定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投资者特此声明: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本基金将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前述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只需要履行内部关于产品进行关联交易的决策机制同意即可进行投资,而无须额外取得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投资者承诺不得就上述声明提出任何质疑或主张。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 6、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前主动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本基金发生关联交易投资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和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特别地,如本基金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参照本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与报告”章节及时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关联交易约定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投资者特此声明: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本基金将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前述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只需要履行内部关于产品进行关联交易的决策机制同意即可进行投资,而无须额外取得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投资者承诺不得就上述声明提出任何质疑或主张。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
序号 8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删除条款: |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
序号 9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四)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原条款: | 现条款: |
3、基金管理人应对份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服务机构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 3、基金管理人应对份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服务机构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
序号 10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新增条款: |
(六)资金与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及实物券账目进行核对。 基金托管人对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情况进行核查,向基金管理人通过服务平台或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进行电子或者书面确认。 |
序号 11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8、估值方法 | |
(12)对于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场外产品(以下简称“标的产品”),按如下方式进行估值: B、如果上述标的产品有固定预期收益率且不公布份额净值,则管理人提供成本和预期收益率,以成本列示并每日加计应收利息(或应计收益)的方法进行估值,管理人未提供预期收益率的,则以成本计量;如果管理人重新提供固定预期收益率的,则原则上以最新提供的固定预期收益率在其提供日估值,并不再对以往账务进行追溯调整。 | |
12、估值错误的处理 | 12、估值错误的处理 |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的规定,导致基金净值发生上述估值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如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的规定,导致基金净值发生上述估值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查明原因,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12、估值错误的处理 | |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B、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的净值计价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且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14、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 14、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计算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投资者公布。 根据相关法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在相关各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应由管理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计算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将复核审查所需信息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投资者公布。 根据相关法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在相关各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应由管理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
序号 1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原条款: | 现条款: |
6、基金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6、基金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和律师费; |
序号 13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原条款: | 现条款: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更新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或制定了其他相关规则,则从其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本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定期信息披露”以及“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具体参见本章节第(二)款与第(三)款。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更新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或制定了其他相关规则,则从其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及时将复核审查所需信息提供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定期信息披露”以及“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具体参见本章节第(二)款与第(三)款。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的联络方式详见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章节之“1、基金管理人概况”。 |
序号 1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定期信息披露的内容及频率
1、净值报告披露 | 1、净值报告披露 |
基金管理人每月将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各方认可的形式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在本基金开放日之后将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本基金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等信息以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的形式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季度报告披露 | 2、季度报告披露 |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名称、运作方式、产品类型、成立日期、到期日期、开放频率、分级信息(如有)等; (2)期末本基金总份额、净资产、总资产; (3)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以及信息披露联系方式;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基本情况; (5)本基金报告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基金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如有)、十二个月内最大回撤、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等信息; (6)本基金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总额及主要费用明细、已实现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7)对基金净值有重大影响的估值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估值程序等情况,如本基金主要投向单一投资标的,应当就投资标的估值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8)本基金报告期末投资资产类别、金额、比例等情况。投资股票资产的,应当披露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金额及占比;投资债券资产的,应当披露按债券类型、评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金额(公允价值等)及占比;投资衍生品资产的,应当披露衍生品资产的类别、挂钩资产类别、权利金、保证金、期末合约市值、公允价值变动、杠杆水平等情况; 如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投资于其他同一资产的资金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百分之二十五的,披露投资资产的具体信息,包括资产类型、投资资产数量、投资金额及其占比、后续拟处理方式,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除外,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杠杆运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期初、期末杠杆水平); (10)本基金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情况。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应当按受限类型披露持有流动性受限资产情况,包括资产类别、金额及占比、估值方法等信息;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具体涵义以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为准,如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对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具体涵义有调整的,则可选择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执行; (11)跨境投资等情况。本基金直接或者通过衍生品等间接方式投资境外资产的,应当分别按照跨境投资方式以及资产交易场所地点,披露主要投资境外资产类别、投资规模及占比、跨境投资路径等情况。在跨境投资路径披露中,涉及场外衍生品的,应当披露交易对手方名称;涉及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披露所投资产管理产品名称、管理人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12)报告期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与自己、投资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进行的关联交易的交易日期、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资产类型、交易对手方、交易方向、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定价依据及决策程序等情况,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的复核意见; (14)报告期主要投资风险或者影响投资策略的情况以及应对方式;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基金如投资其他私募基金或者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的,应当披露所投资产管理产品情况,包括按主要投资策略及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列示投资金额及占比,除按照上述约定披露投资资产情况外还应当披露穿透后合并计算的报告期末投资资产类别、金额、比例以及投资路径等信息;特别地,如本基金将百分之九十以上基金净资产投资于本管理人管理的单一私募基金的,则披露所投单一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 |
3、年度报告披露 |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本基金的财务情况; (3)本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基金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 |
3、年度报告披露 | |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事项; (2)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相关规定编制的本基金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对关联交易(如涉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如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照规定应进行外部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并在年度报告正文中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修改或者删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 如本基金将百分之九十以上基金净资产投资于单一私募证券基金,且被投私募基金应当审计的,管理人还应当向投资者披露被投私募证券基金的审计报告; (3)基金管理人报告,包括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对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解释说明及其他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内容; (4)基金托管人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 |
......
(本公告网页内容为节选,告知函完整内容请参见文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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